第738章 小造化天的奴隶买卖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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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张浩又问。
  “当然是不行的了……你小子是故意的是不是?”
  夏幽幽没好气的说道。
  “不敢,不敢!”
  张浩连连说道。
  “我也不管你敢不敢的,就是埋骨之地的奴隶买卖,在我们小造化天,同样是非常出名的!”
  夏幽幽直奔主题:“我就想去看一看,瞧一瞧而已!”
  “奴隶买卖?”
  张浩微微一怔。
  奴隶,通常指失去人身自由并被他人任意驱使的,为他们做事的人。
  “奴”和“隶”这两种奴隶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。
  世界历史上,人们因为战争、犯罪、破产等原因成为奴隶,在成为劳动工具的同时也被当成一种有价值的货物进行赠赐与交易。
  奴隶可以通过逃亡、赎身、立功等行为重新成为自由人。历史上比较著名的奴隶有斯巴达克斯。
  随着社会进步,时代的发展,奴隶范畴已经远远摆脱了先前的原始定义,渐渐的引申为受制于某种事物或者行为,使得自己丧失了独立自主,自由支配的能力,活在一个被奴役的生活之中。
  在过去,成为奴隶,往往有着如下几个原因。
  战败成奴!
  特别是商和西周的奴隶,大概绝大多数都来自这些人。
  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,无论是商、周王朝或是其敌对的方国、部落,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。
  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羌人、夷人俘虏,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,一部分则沦为奴隶。西周时期,杀人祭祀的现象大大减少,俘虏用作奴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。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铭文所记的征伐某个方国的战争中,周人斩获了三千八百多个首级,还俘获万三千八十一人。
  《左传》中关于春秋时期俘虏的记载很多。
  战国时战败国的青壮年大批战死,《尉缭子·武议》就指责用兵攻人者“杀人之父兄,利人之货财,臣妾人之子女”。
  时人亦常把奴隶称为“虏”。
  罪人及其家属!
  商以来,就有把一部分罪犯,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轻但又不够处死刑的人,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较重之罪者的家属罚为官奴的制度。
  破产出卖!
  自战国始,贫民或其他破产者出卖妻子、儿女为奴的现象大量出现。
  有时他们采取赘的方式,即以妻儿作为债务抵押,过期不能偿债就被债主没为奴隶。
  作为抵押的赘子如被债主家招为女婿,就成为赘婿。
  战国时赘婿的地位极低,跟奴隶相似。自卖为奴的现象在战国时期也已存在。
  上述奴隶,基本上可以看作债务奴隶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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